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267號
SJEV,106,重簡,267,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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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原   告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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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