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原 告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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