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1641號
SJEV,105,重簡,1641,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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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64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秀鸞(即陳炳昌之繼承人)
      陳明陽(即陳炳昌之繼承人)
      陳燦棋(即陳炳昌之繼承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榮藏陳池平蔡榮聰蔡榮蔚間請
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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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