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64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秀鸞(即陳炳昌之繼承人)
陳明陽(即陳炳昌之繼承人)
陳燦棋(即陳炳昌之繼承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榮藏、陳池平、蔡榮聰、蔡榮蔚間請
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