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87號
原 告 御庭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光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雲福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