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2年度,684號
FSEV,102,鳳補,684,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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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御庭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光瓊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逸千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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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