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陳世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得間清償借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1,014 元,應徵第1 審
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尚有720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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