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2年度,679號
FSEV,102,鳳補,679,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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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陳世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得間清償借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1,014 元,應徵第1 審
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尚有720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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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