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57號
原 告 邦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翔
訴訟代理人 劉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冠良、郭庭瑞間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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