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47號
原 告 洪青貝
上列原告與被告看見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 萬61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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