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2年度,647號
FSEV,102,鳳補,647,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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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47號
原   告 洪青貝
上列原告與被告看見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 萬61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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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看見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