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2年度,645號
FSEV,102,鳳補,645,201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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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45號
原   告 大眾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加璧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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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