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二六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奇師
被 告 丙○○○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年六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文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