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2年度,189號
FSEV,102,鳳簡,189,2013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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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謝銘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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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