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救字,102年度,21號
FSEV,102,鳳救,21,201312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洪青貝
相 對 人 看見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 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 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 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582 號裁判參照),且此項請求救助 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應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 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下稱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固應准予訴訟 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 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是則,法院於審理訴訟救助之聲請 ,原則上雖應以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審核認定之「無資力者 」為判斷依據,惟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之規定,法院調 查結果,如有反於法律扶助事實之認定者,即不受該條規定 之拘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據主張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 訟費用,業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語。惟法 律扶助基金會以102 年12月18日法扶高分輝字第102DU00000 00號函覆本院略以:「…二、查本件受扶助人洪青貝係於10 2 年9 月12日向本分會申請扶助,並於同年9 月18日郵寄補 正資力文件,嗣經審查委員會以「申請人雖不符合無資力, 但為勞委會委託專案」為由,適用勞委會「勞工訴訟立即扶 助專案」通過審查,並決定准予起訴狀之撰狀扶助,…」, 故本件聲請人並未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定「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之要件,且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 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上資料顯示聲請人 名下股票2 筆,總價值為11,210元,其100 年及101 年之財



產收入分別為294,428 元及289,214 元,故聲請人顯非無籌 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況本件起訴請求之訴訟 標金額為9 萬61元,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000 元,此與上 開聲請人收入相較,尚不足以使其生活因而發生困窘,且聲 請人亦未提出證據或釋明其無資力之原因,是依上述,尚難 認聲請人有無資力以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情形。從而,本件 依法院調查結果,聲請人確有反於法律扶助事實之認定,故 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無據,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1/1頁


參考資料
看見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