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2年度,1052號
FSEV,102,鳳小,1052,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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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0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   告 黃暐橖
法定代理人 林惠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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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