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調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游曉蘭
相 對 人 邱材瑞(原名:邱瑞昇)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 年12月26日 於第三人銀行有存款開戶,惟聲請人於102 年7 月間聲請就 該帳戶為強制執行,卻扣押未果,足見相對人業將其存款移 轉隱匿,而損害聲請人之債權,應負賠償之責。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單憑相對人曾於他銀行 開戶,迄未提出相對人任何提存款資料或其他可認有故意隱 匿財產之事證到院供參,足見本件聲請人主張,純屬臆測之 詞,顯無調解必要及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院 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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