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339號
KSBA,102,訴,339,201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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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張履方
被 告 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
代 表 人 潘秋宜 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原告向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該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以10
2年度補字第301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 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2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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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