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3號原 告 陳仁壽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複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 告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代 表 人 柯國振訴訟代理人 李建志參 加 人 蕭鴻麟 蕭宗禮 蕭宗寬 潘蕭玉芬 蕭宗智 賴蕭玉蓮 程偉誠 程芙蓉 蕭志峯 程宥慈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程臺生參加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月13日上午10時本院臺南庭第2法庭再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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