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廖益秀發支付命
令,惟廖益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
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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