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1909號
KSEV,102,雄補,1909,201312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09號
原   告 奇弘空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國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沛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豪空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7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1/1頁


參考資料
奇弘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豪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