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1886號
KSEV,102,雄補,1886,201312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郭子瑤發支付命令,
郭子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72
元,應繳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