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801號
原 告 首長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秀玲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金富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11月8 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並 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揆諸上 開說明,原告起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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