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568號
原 告 王金祥
被 告 劉憲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