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2年度,81號
KSEV,102,雄救,81,201312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莊淑珍
相 對 人 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文榮
人           之4
相 對 人 邱文榮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 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 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所謂無資力係指 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聲請訴訟救助者,其於 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積極釋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 出訴訟費用,或此項支出將導致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 難(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積蓄皆已盡悉投入柏勛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及邱文榮所成立之合會,聲請人之生活因而發生 困難,且當初投資合會有部分資金為向銀行借貸所得,是聲 請人除日常開銷,尚須償還銀行袋款,已無餘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本件人證、物證俱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法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未提出證據。 而聲請人於101 年度有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所得 新臺幣(下同)1911元、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所得392 元、及薪資所得1 萬800 元,名下有投資2 筆金額合計1 萬 4850元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另聲請人本件訴請相對人柏 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邱文榮給付會款共195 萬500 元之事 實,亦據聲請人於聲請狀、起訴狀記載甚明。可見聲請人經 濟情況並無不佳之情形,聲請人除生活費用外,尚有餘裕可 以投資股票、民間合會等,且合計其投資之金額甚高,應非 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而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損害



賠償訴訟(本院102 年度雄補字第1768號)之第一審訴訟費 用為2 萬404 元,數額非鉅,依上述聲請人之資力狀況,實 難認其確無資力支出。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1/1頁


參考資料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