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複代理人 黃秋風
被 告 郭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279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12月26日上午9 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0日
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彩燕
書 記 官 林雅姿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雅姿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附表: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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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本金│利息起迄算日及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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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771元 │自101 年2 月22日起至│自101 年 3月23日起至101 │
│ │ │101 年8 月26日止,按│年9 月22日止,按年息1.89│
│ │ │年息1.89% 計算;自10│% 之10% 計算;自101年9月│
│ │ │1 年4 月3 日起至清償│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日止,按年息2.89% 計│2.89% 之20% 計算。 │
│ │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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