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2762號
KSEV,102,雄小,2762,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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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潘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276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 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蔡淑貞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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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