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2年度,6號
KSEV,102,雄勞簡,6,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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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徐義清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趙紳旭即趙明裕即小人蓋飯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本人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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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