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2年度,66號
KSEV,102,司雄補,66,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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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呂正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雅文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因本件聲請可得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21,416 元【計算式:(系爭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19,196元/ ㎡×面積
  2,437 ㎡×應有部分35/10000×1/2 =81,866元)+(系爭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10樓之建物10
  3 年度課稅現值為279,100 元×應有部分全部×1/2 =139,
  550 元)=221,41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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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