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呂正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雅文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因本件聲請可得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21,416 元【計算式:(系爭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19,196元/ ㎡×面積
2,437 ㎡×應有部分35/10000×1/2 =81,866元)+(系爭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10樓之建物10
3 年度課稅現值為279,100 元×應有部分全部×1/2 =139,
550 元)=221,41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