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榮華
法定代理人 張曉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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