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79號
原 告 王三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4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