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呂坤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碧麗發支付命令(10
2年度司促字第402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