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薪資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2年度,369號
FYEV,102,豐補,369,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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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明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木森詹靜宜
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3,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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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