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明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木森、詹靜宜發
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3,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