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6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山發支付
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3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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