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送達代收人 陳利裕
上列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8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6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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