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5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江俊良
曾素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俊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698,759元(即19400X956.84X145/10000+429600
= 698759,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00元,原告僅繳納2,320元,尚欠5,2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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