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2年度,408號
FYEV,102,豐簡,408,2013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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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0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奇偉林奇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88,87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63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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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