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0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奇偉、林奇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88,87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63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