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救字,102年度,8號
FYEV,102,豐救,8,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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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胡書豪
代 理 人 楊俊彥律師
相 對 人 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錦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即本院102 年度豐勞簡字第8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聲請訴訟援助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人 資力審查詢問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 資料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 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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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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