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2年度,600號
FYEM,102,豐簡,600,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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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佳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5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汪佳霖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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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