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2年度,588號
FYEM,102,豐簡,588,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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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周素真
      洪文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周素真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洪文濱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被告洪周素真 女51歲」之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洪周素真 女52歲」之外,餘皆引用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二、核被告洪周素真洪文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 段及同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罪。另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 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 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 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 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 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 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 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被 告洪周素真洪文濱提供上開山葉電子遊戲場之公眾得出入 場所擺放賭博性電子遊戲機以聚集不特定人對賭以營利,其 行為顯具有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 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 」,僅成立一罪。被告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 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等行為,係基於一賭 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 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其 所犯上開3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洪周素真洪文濱洪國仁(另經 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3人間有 前開賭博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 被告洪文濱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而於民國97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人 前均有多次犯賭博罪之刑事前案紀錄,猶不知守法,仍擺放 賭博性電子遊戲機以聚集不特定人對賭以營利,助長投機之 賭風惡習,所為殊不足取,併斟酌其等未能全然坦認犯行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 之器具;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則為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 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洪周素貞所有,基於共 犯責任共同之法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分別 於各被告所宣告之主刑下諭知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扣案應沒收之物
┌──┬────────────────┬──────┐
│ │ │持有人即另案│
│編號│ 品名 │判決之共同正│
│ │ │犯 │
├──┼────────────────┼──────┤
│ 1 │賭博性電子遊戲機「三國爭霸」2臺 │洪國仁
│ │(含IC板2塊)、「HUGA野蠻遊戲」1│ │
│ │5臺(含IC板15塊)、「水滸傳」1臺│ │
│ │(含IC板1塊)、「金牌虎霸王」1臺│ │
│ │(含IC板1塊)、「MAMAMA媽媽咪呀 │ │
│ │」1臺(含IC板1塊)、「Fastasy │ │
│ │world bingogame金霹靂賓果連線」3│ │




│ │臺(含IC板3塊)、「黃金馬場」1 │ │
│ │臺(含IC板1塊)、「五虎將」1臺(│ │
│ │含IC板1塊)、「草莓Fruit party」│ │
│ │2臺(含IC板2塊)、「西部戰警」1 │ │
│ │臺(含IC板1塊)、「金恐龍」1臺(│ │
│ │含IC板1塊)、「超越巔峰」4臺(含│ │
│ │IC板4塊)、「Jungle Island叢林島│ │
│ │」3臺(含IC板3塊);(合計共36臺│ │
│ │、IC板共36塊) │ │
├──┼────────────────┤ │
│ 2 │櫃檯內之賭資現金新臺幣1,320元 │ │
├──┼────────────────┤ │
│ 3 │代幣合計8,389枚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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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