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蘇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蘇芳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曹蘇芳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 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民國102年6月 1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 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本院已核發民事暫時保護 令,有本院10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468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份 在卷可查,其不得對其妻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及不得為騷擾行為,竟僅因細故即於前揭時、地對其妻實施 騷擾及家庭暴力行為,顯然漠視法律;兼衡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損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暨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