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8022號
TPEV,106,北簡,8022,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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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8022號
原   告 楊雲翔
被   告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系 爭3紙支票)予原告,詎屆期提示均因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 往來而遭退票,爰依系爭3紙支票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陳稱: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 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 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 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 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3紙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件 為證,被告並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時為認諾( 見本院卷第19頁),被告既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 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系 爭3紙支票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 款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1款、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利息終止日 │週年利率│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
│ │ │ │ │ │ │(提示日) │
├──┼───────┼───────┼──────┼────┼─────┼───────┤
│① │105年12月9日 │10萬元 │至清償日止 │6% │BF0000000 │105年12月9日 │
│ │ │ │ │ │ │ │
├──┼───────┼───────┼──────┼────┼─────┼───────┤
│② │105年12月19日 │10萬元 │至清償日止 │6% │BF0000000 │105年12月19日 │
│ │ │ │ │ │ │ │
├──┼───────┼───────┼──────┼────┼─────┼───────┤
│③ │105年12月29日 │10萬元 │至清償日止 │6% │BF0000000 │105年12月29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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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