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62號
原 告 翁麗璽即德偉木材商行
被 告 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鈞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09,49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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