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251號
KSYV,102,監宣,251,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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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51號
                  102年度監宣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許盟崧
      許意朗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許瑞德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夙慧律師為應受監護宣告人許瑞德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 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 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 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 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法院對渠等父親許瑞德為監護宣告, 而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10月14日至醫院對許瑞德鑑定結果, 其精神狀態應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本院鑑定筆錄1 份在卷可參,且聲請 人2 人對此亦未表示爭執,是足認許瑞德應已達監護宣告之 程度。而聲請人2 人均請求選任其擔任許瑞德之單獨監護人 ,並就許瑞德將來照顧、扶養等事宜有所爭執,許瑞德之其 餘子女許明珠許雅淨對於監護人選及照顧問題亦有不同意 見,是本院為確保許瑞德之利益,認為應有為其選任程序監 理人之必要。本院並審酌,林夙慧律師係由高雄律師公會推 薦並經司法院列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其具有專業法律素養 及豐富實務工作經驗,且其亦同意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是 本院爰依上揭法條規定,依職權選任林夙慧律師為許瑞德之 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一併提出相同數量之繕本),並應一併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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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