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黃
訴訟代理人 紀華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 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出之新二階展業區經理聘任合約書第十條中,兩造間業經約明因契 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既有合意管轄 之約定,復經原告當庭聲請本院裁定移送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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