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728號
KSDV,102,除,728,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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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宸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碧治
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54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 年 度司催字第4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新新聞報,至101 年10月26日為止 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 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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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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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帳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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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易增工程有限公司│無 │ 無 │1,513,680元 │101年6月5日 │ 無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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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