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725號
KSDV,102,除,725,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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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000年度除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阜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薛瓊湟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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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000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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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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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玄光機械有限│阜大有限公│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63,000元 │102年8月28日 │AJ0000000 │ │
│ │公司(毛金億)│司 │行小港分行│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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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阜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