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陳立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 催字第34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 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 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3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2 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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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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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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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股票 │1 │139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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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股票 │1 │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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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股票 │1 │1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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