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626號
KSDV,102,除,626,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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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冠輝技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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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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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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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世家興業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5,200元 │102年3月31日 │J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吳 │行南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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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輝技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