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黃○元 兼法定代理 黃○宏 人 參加和解人 范○鈴 訴訟代理人 黃○宏 被 告 翁○益 兼法定代理 周○育 人 被 告 黃○利 兼法定代理 黃○興 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被 告 李○謙 兼法定代理 李○騰 人 文○綝 前列李○騰、文○綝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32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鄧思辰 調解委員 蘇盛源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宏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 周○育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 黃○興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文○綝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被告李○謙、李○騰、文○綝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肆拾伍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2 年12月11 日前給付貳拾伍萬元,餘款於103 年1 月10日前每月 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原告對於被告李○謙、李○騰、文○綝其 餘請求拋棄。 二、被告翁○益、周○育願連帶給付原告參拾伍萬元;給 付方式:於103 年3 月31日前給付完畢,原告對於被 告翁○益、周○育其餘請求拋棄。 三、被告黃○利、黃○興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 。當場給付參萬元,餘款於103 年1 月10日每月給付 壹萬元至清償完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對於被告黃○利、黃○興其餘請求拋棄。 四、被告黃○利、黃○興願連帶給付李○騰、文○綝伍萬 元。 五、被告黃○利、黃○興願連帶給付翁○益、周○育伍萬 元。 六、原告同意被告緩刑,但被告無法一次給付完畢,為確 保被告付款之履行,要求分期付款,將付款條件納入 法院緩刑宣告之附帶條件,於被告未履行負擔時願受 撤銷緩刑之處置,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七、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但不免除系爭事件其餘連帶被告 應負之賠償責任。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即參加人訴訟代理人 黃○宏 被 告 文○綝 被告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興 被告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周○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書記官 鄧思辰 法 官 陳樹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