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27號
KSDV,102,重訴,327,20131209,1

1/1頁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黃○元 
  兼法定代理 黃○宏 
  人          
  參加和解人 范○鈴 
  訴訟代理人 黃○宏 
  被   告 翁○益 
  兼法定代理 周○育 
  人
  被   告 黃○利 
  兼法定代理 黃○興 
  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被   告 李○謙 
  兼法定代理 李○騰 
  人
        文○綝 
  前列李○騰、文○綝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32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鄧思辰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宏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  周○育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  黃○興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文○綝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被告李○謙李○騰文○綝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肆拾伍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2 年12月11
     日前給付貳拾伍萬元,餘款於103 年1 月10日前每月
     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原告對於被告李○謙李○騰文○綝
     餘請求拋棄。
   二、被告翁○益周○育願連帶給付原告參拾伍萬元;給
     付方式:於103 年3 月31日前給付完畢,原告對於被
     告翁○益周○育其餘請求拋棄。
   三、被告黃○利黃○興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
     。當場給付參萬元,餘款於103 年1 月10日每月給付
     壹萬元至清償完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對於被告黃○利黃○興其餘請求拋棄。
   四、被告黃○利黃○興願連帶給付李○騰文○綝伍萬
     元。
   五、被告黃○利黃○興願連帶給付翁○益周○育伍萬
     元。
   六、原告同意被告緩刑,但被告無法一次給付完畢,為確
     保被告付款之履行,要求分期付款,將付款條件納入
     法院緩刑宣告之附帶條件,於被告未履行負擔時願受
     撤銷緩刑之處置,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七、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但不免除系爭事件其餘連帶被告
     應負之賠償責任。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即參加人訴訟代理人    黃○宏
       被     告      文○綝     
       被告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興  
       被告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周○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書記官  鄧思辰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