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李清水 住高雄市○○區○○路00號(中山大學海洋
環境工程學系)
被上訴人 林偉弘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73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