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17號
KSDV,102,訴,1917,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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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7號
原   告 王文雄
      王黃阿敏
      王正吉
      王秀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被   告 田海震
      田陳家鳳即田家湧泉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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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