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138號
KSDV,102,補,2138,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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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38號
原   告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禎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41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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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