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103號
KSDV,102,補,2103,201312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許玉玲
      王伯群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溶葉芸吟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
  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查原告請求被告二人各給付原告各新台幣(下同)2,500,00
  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0元【計算式:(2,50
  0,000 元+2,500,000元) ×2人】,應繳裁判費100,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