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許玉玲
王伯群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溶、葉芸吟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
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查原告請求被告二人各給付原告各新台幣(下同)2,500,00
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0元【計算式:(2,50
0,000 元+2,500,000元) ×2人】,應繳裁判費100,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